|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初字第20号 |
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 SE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陈浩然,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海榆,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海有限公司(PACIFIC SEA LIMITED)诉被告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榆及广东利海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华伟 审 判 员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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