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9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东风路95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韩常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玉,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培乾,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双柳树村镇李营村曾营组。 委托代理人雷涛、张纪红,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北、民生东街东、正光北街南1幢南2单元10层04、05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培乾、河南康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郭中伟 审 判 员 陈兴祥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刘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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