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66号 |
罪犯王卫明,又名王明明,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7)济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明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8794.21元。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 2020年6月24日止。宣判后,2008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26日减刑一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卫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21日,被告人王卫明伙同他人提议向向梁某某索要现金,抢走现金600余元和小灵通一部;2007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卫明酒后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水果刀、铁棍殴打赵某某,致赵某某重伤。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罚金和附带民事赔偿均未履行。 罪犯王卫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禁闭一次,警告一次。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卫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卫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卫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刘红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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