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民特字第00022号 |
申请人余海涛,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申请人余海涛要求宣告余三变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姐姐余三变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0月25日,余三变的丈夫吴丽峰因生产事故死亡,其女儿吴某某、其儿子吴某甲现由其舅舅余海涛抚养。请求宣告余三变失踪。 经查,申请人余海涛系余三变之弟,余三变,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大李村委大李。余三变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其女儿吴某某、儿子吴某甲现由申请人余海涛抚养。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前楼村委证明、东和店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证据证实。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3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余三变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余三变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三变于2011年6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三变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露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营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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