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4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车得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贺,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敏,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刘海军为与被上诉人冯建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二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军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海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6元,减半收取4923元,由上诉人刘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刘俊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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