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普选,男,汉族,1956年11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明,男,回族,1953年5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才,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普选与被上诉人马小明、赵新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普选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普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普选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李普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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