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5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全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云,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玉飞,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卫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5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结清,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981元,减半收取3490.5元,由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红振 审 判 员 张永军 审 判 员 杨成国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