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8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浩然,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强,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然,被上诉人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5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7.8元退还上诉人陈勇。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马常有 审 判 员 崔凤茹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东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