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1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峰,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晔方,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宝国,男, 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鹏军,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彦峰因与被上诉人方宝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彦峰的委托代理人吴晔方、聂志强,被上诉人方宝国的诉讼代理人丁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2)荥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张彦峰。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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