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5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文,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祚灵,女,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韶,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孔文因与被上诉人陈祚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文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孔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怡 审 判 员 闫天文 审 判 员 魏 飞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解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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