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226号 |
原告武建军,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欣,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杜耀峰,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添翼,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系该社法务部主任。 被告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系XX市XX区XX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陕西日报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审 判 员 周建强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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