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960号 |
原告胡颖,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方正医用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昌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波,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志刚,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华医院。 法定代表人邹延宾,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振华,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颖诉被告郑州方正医用电子有限公司、郑州新华医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颖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颖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颖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审 判 员 张 蕾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保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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