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3486号 |
原告朱要坡,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崔云娜,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艳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金朝,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要坡与被告段金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要坡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要坡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要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九十五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九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朱要坡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审判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李颖冬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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