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判书 |
(2014)遂民初字第665号 |
原告陈顺清,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 负责人张玉中,该厂厂长。 原告陈顺清与被告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顺清、被告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的负责人张玉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顺清诉称,2010年5月30日,原告在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开了60000块砖票,价格是每块0.25元,价款共计15000元,当时约定原告什么时间用砖什么时间到砖厂拉砖。后来在原告盖房急需用砖时,原告以每块砖0.31元的价格拉了被告31800块,下余28200块砖转成借款7050元由被告偿还,月息为0.01元,时间从2010年5月30日至2014年3月,利息款3243元,本息共计10293元。原告多次向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退砖款及利息10293元。 被告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辩称,原告陈述的属实。 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30日,陈顺清在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以每块砖0.25元的价格开了60000块的砖票,价款共计15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原告随时用随时拉砖。后来在陈顺清盖房时拉走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31800块砖,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下欠陈顺清的28200块砖,双方约定被告退还原告砖款7050元并转为借款,月息为0.01元,时间从2010年5月30日至2014年3月,利息款3243元,本息共计10293元。2014年5月22日,陈顺清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偿还退砖款及利息。上为本案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退砖条一份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对下余的28200块砖的砖款7050元,被告退还给原告并转为借款,利息为月息0.01元,故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顺清借款及利息共计102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遂平县李尧新型墙材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会 人民陪审员 肖 新 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全 喜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 蜀 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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