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洛执字第146号 |
申请执行人王小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新文,男。 王小伟与刘新文钢结构厂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3)洛仲字第7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 钊 审判员 张建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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