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3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丽,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洁,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正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3924元,由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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