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21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褚书晨,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褚金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茂锋、刘秋爽,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宏伟,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亚幸,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晟,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建伟,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春焕,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良志,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佳豪,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新昭,男,汉族。 原审被告:张家琦,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新跃,男,汉族。 褚书晨和樊宏伟因与王鑫晟、赵佳豪、张家琦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褚书晨的法定代理人褚金喜和委托代理人刘秋爽和张茂锋、樊宏伟及其法定代理人郭亚幸以及委托代理人杜晓冰、王鑫晟的法定代理人王春焕和委托代理人方良志、赵佳豪的法定代理人赵新昭均到庭参加诉讼,张家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 玲 审判员 王惠谦 审判员 杨 楚
二○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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