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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马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 被告人罗某甲,男。 被告人罗某乙,男。 被告人罗某丙,男。 被告人马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51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

被告人罗某甲,男。

被告人罗某乙,男。

被告人罗某丙,男。

被告人马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马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28日18时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民警王某某、鲁某、赵某、宋某某和协勤李宇根据市局抓逃要求,驾驶豫R5655号警车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马寨6组173号罗某甲家抓捕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罗虎时,在罗虎家客厅见到罗虎及其父亲罗某甲、母亲付某某、弟弟罗某乙,身着制式警服的民警鲁某出示人民警察证后表明来意,要求罗虎配合民警工作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罗虎试图逃脱,民警对其进行阻止,却遭到了罗虎其母亲付某某、父亲罗某甲、弟弟罗某乙的阻拦,罗虎其父母和兄弟先后对在场民进行撕扯、推打、辱骂,后罗某乙又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罗某丙、马某等人前来协助,后罗虎在上述人员的阻碍下,伺机逃脱。其中民警王某某、鲁某、宋某某、赵某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鲁某、宋某某、赵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18时许,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民警王某某、鲁某、赵某、宋某某和协勤李宇根据市局抓逃要求,驾驶豫R5655号警车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马寨6组173号罗某甲家抓捕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罗虎,在罗虎家客厅见到罗虎及其父亲罗某甲、母亲付某某、弟弟罗某乙,身着制式警服的民警鲁某出示人民警察证后表明来意,要求罗虎配合民警工作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罗虎试图逃脱,民警对其进行阻止,却遭到了罗虎其母亲付某某、父亲罗某甲、弟弟罗某乙的阻拦,罗虎其父母和兄弟先后对在场民进行撕扯、推打、辱骂,后罗某乙又打电话叫来了被告人罗某丙、马某等人前来协助,后罗虎在上述人员的阻碍下,伺机逃脱。其中民警王某某、鲁某、宋某某、赵某均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鲁某、宋某某、赵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五被告人对受伤民警赔礼道歉,并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2013年9月份的时候,因为罗虎的媳妇曹田带人到我家闹事,罗虎把曹田的表哥打成轻伤,蒲山派出所的民警一直在抓罗虎,罗虎就出去躲躲,快过年了,罗虎就从外面回来了。2014年1月28日19时左右,我和丈夫罗某甲、儿子罗某乙、罗虎在家里,这时从外边进来几个人,其中有三四个穿着警服的警察,还有一个便衣的民警叫王某某,他们看到罗虎在家,就说带罗虎到派出所,我看到这情况,想着马上就要过年了,罗虎才回来两天,不想罗虎被警察抓走,就过去拦着民警让罗虎赶紧跑。这时王某某就上前抓住罗虎,我就过去拽着王某某的胳膊不让他靠近罗虎,王某某推开我,我就抱着王某某的腿,不让王某某走,还有个穿警服的民警拿着手铐要铐罗虎,我丈夫罗某甲就拽着手铐不放,罗某乙也在旁边撕扯几个民警不让民警靠近罗虎,在撕扯中,邻居罗某丙和马某也过来撕扯着民警不让民警带走罗虎,我在地上抱着王某某的腿胡噘乱骂,这个时候罗虎撑开民警就跑了。

(2)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因为我儿子罗虎夫妻俩闹离婚,罗虎将对方一个娘家人打成轻伤,所以警察一直在找罗虎,快过年时罗虎回家,出于亲情,我和家人都不想罗虎被警察抓走,所以当警察去我家抓罗虎时,我老婆付某某撕扯着一个小个子警察,拖抱着这个警察的腿,一个戴眼镜的穿警服的高个警察拿出手铐要铐罗虎,我赶紧上前抓住这个警察的手臂和手中的手铐,阻挠着不让这个警察上前铐罗虎,我小儿子罗某乙打了个电话,不一会我兄弟罗某丙和同村的马某就到我家,也上前撕扯住民警,趁机让罗虎逃跑。

(3)被告人罗某乙供述:2014年1月28日晚上7点多,几个公安民警到我家来抓我哥罗虎,我母亲和父亲听到声音就赶紧过来阻扰民警不让带人,接着他们撕扯在一起,我一看这情况,赶紧给同村的邻居马某(别名马虎)打一电话让他过来帮忙,我二叔罗某丙估计听到动静了,也赶了过来,我等着马某一起进屋,看见我妈躺在地上抱着一个民警的腿,我父亲的一只手被手铐铐着,另一只手攥着手铐,一个民警在他身边,两人撕扯,我哥罗虎光着膀子坐在床上,旁边站有民警,我就赶紧过去撕扯这个民警,并和他们吵了起来,后来我哥趁乱起来就跑了,民警最后没追上。

(4)被告人罗某丙供述:2013年秋天,罗虎和他媳妇娘家人打架了,2014年1月28日晚上派出所民警到罗虎家抓人,罗虎和他父母、弟弟都在家,当抓罗虎时,罗虎的母亲付某某、父亲罗某甲、弟弟罗某乙为了不让抓罗虎,在院子里和民警发生了争执,我是走到罗虎家门口时看见停着一辆警车,院内有人在吵嚷,当时不知道啥事就进去看看,和我一前一后进屋的还有同村的马某(马虎),我当时看见其中一个民警我认识,叫鲁某,另一个民警后来听说叫王某某,罗虎在床上坐着,有两个不认识的警察分别捞着罗虎的胳膊,罗虎妈在床前的地上躺着抱着王某某的腿,罗虎的父亲和鲁某在堂屋争吵,罗虎弟弟抱着小孩也在堂屋,我拉拉民警的胳膊说啥事好好说,后来也没有捞开,罗虎不知怎的挣脱了民警,拔腿就跑了。

(5)被告人马某供述:2014年1月28日19时30分左右,我接到我们一个村的罗某乙的电话,他说让我赶快过去,打架了。我赶紧赶往罗某乙家,听见他们屋里乱糟糟的,进屋看见几个民警,罗某乙的母亲在地上躺着抱着一个便衣警察的腿,另外两个穿制服的警察架着罗某乙他哥罗虎的胳膊,还有一个穿制服的叫鲁某的警察和罗虎的家属说话,罗某乙也在撕扯另一个民警,我看到这情况,就问咋回事,有事坐下来慢慢说,警察对我说他们在执行公务,让我先出去,请配合之类的话,后来我看见一个警察手里拿着手铐准备去铐罗虎,我就赶紧过去一把拽住他,不让他靠近罗虎,后来罗虎挣脱了民警跑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1月28日,我大队接到全市公安机关双节期间开展集中追逃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晚上19时30分许,我和同事鲁某、赵某、宋某某、李宇等人乘坐豫R5655警车到卧龙区蒲山镇马寨村,抓获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罗虎,我们到罗虎家后,看见罗虎和其父亲罗某甲、母亲付某某、弟弟罗某乙均在客厅,我们要求罗虎配合工作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罗虎试图躲避,我和鲁某拦着不让其走,罗某甲就去拦挡鲁某,付某某趁机抱住我的腰部,赵某、宋某某、李宇对罗虎进行拦截,付某某上来抓住我的衣领并用拳头对我脸部和胸部进行击打,鲁某拿出手铐试图给罗虎带上手铐,罗某甲就用手抓住手铐和鲁某进行撕扯,在撕扯中,罗某乙打电话喊人,赵某也打电话请求大队民警过来支援,付某某又对我手背和脖子进行抓抠,我挣脱付某某抓住罗虎的腰带,付某某冲过来用双手抱住我的右腿,并用拳头击打的腿部,用脚蹬我的裆部,这时罗某丙和马某也赶到现场,罗某丙用手掰我抓罗虎的双手,马某扯我的衣领往后拽,罗虎还用拳头击打我面部,后来罗虎挣脱逃跑。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1月28日晚上7点多,我们根据市局部署,王某某带队,民警赵某、鲁某、李宇一起去蒲山镇马寨村罗虎家进行抓捕,进屋后我们要求罗虎配合调查,后来遭到罗虎母亲付某某、父亲罗某甲、弟弟罗某乙的阻挠,撕扯民警,鲁某右肩上的执法记录仪也被他们抓掉,付某某胡噘乱骂并撕打王某某,罗某甲撕扯鲁某,撕扯中罗某丙和马某也过来了,罗某丙见我和李宇围住罗虎捞着罗虎的胳膊,就上去撕扯我俩,这时我一手捞着罗虎,一手拨打110和我大队值班电话,请求增援,就在这个时候,罗虎挣脱逃跑了。

(3)被害人鲁某陈述:2014年1月28日晚上7点多,我们根据市局部署,王某某带队,我和民警赵某、宋某某、李宇一起去蒲山镇马寨村罗虎家进行抓捕,进屋后我们要求罗虎配合调查,后来遭到罗虎母亲付某某、父亲罗某甲、弟弟罗某乙的阻挠,撕扯民警,我右肩上的执法记录仪也被他们抓掉,付某某胡噘乱骂并撕打王某某,罗某甲撕扯我,扣住我的手不让给罗虎带手铐,撕扯中罗某丙和马某也过来了,罗某丙见宋某某和李宇围住罗虎捞着罗虎的胳膊,就上去撕扯他俩,就在这个时候,罗虎挣脱逃跑了。

(4)被害人赵某陈述:2014年1月28日晚上7点多,我们根据市局部署,中队长王某某带着我们几名干警一起去蒲山镇马寨村涉嫌故意伤害的罗虎家进行抓捕,进屋后我们看见罗虎在家,要求罗虎配合调查,他想跑,我们就赶紧阻拦,后来罗虎母亲付某某、父亲罗某甲、弟弟罗某乙都过来阻挠,撕扯民警,我上前试图拿手铐铐住罗虎,罗虎的父亲罗某甲上前掰住我的手,抓伤我,后来同事鲁某手里也拿出手铐上前铐罗虎,又被罗某甲攥住了手铐,鲁某右肩上的执法记录仪也被他们抓掉,付某某胡噘乱骂并撕打王某某,撕扯中屋里进来了两名男子,时候知道一个叫马某,一个叫罗某丙,罗某丙上前抓住王某某,马某上来推我的胳膊,并且他俩还撕抓宋某某和李宇,我看见罗虎挣脱了控制逃跑了。

3、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4)0092号、0094号、0096号、0097号鉴定意见:王某某、鲁某、赵某、宋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4、书证

(1)五被告人人口信息表

证明五被告人的身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四个警察证及蒲山公安分局的证明

证明执法民警的身份及此次妨害公务的五被告人被民警带回,并采取强制措施。

(3)谅解书

证明五被告人对受伤民警进行民事赔偿,并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4)刑事判决书

证明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罗虎因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互相印证,被告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马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马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民事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某丙、罗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杜  帅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  珺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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