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立二民终字第12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汇龙休闲洗浴中心。 负责人杜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生,男。 原审被告王书明,男。 上诉人许昌汇龙休闲洗浴中心与被上诉人高建生、原审被告王书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均是同一地点,即新兴路西段周庄社区,属魏都区法院管辖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理应由魏都区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将原审被告作为被告本质是想规避管辖权的问题,原审被告王书明最终并不承担责任。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王书明住所地在许昌县,故许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被告王书明是否承担责任不属管辖权审查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学海 审 判 员 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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