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洛民终字第166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柱,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全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曲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涛,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中心诉洛阳全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贾安、洛阳全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新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 玲 审判员:王惠谦 审判员:杨 楚
二○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 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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