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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升与被告邱海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泌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王建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海年,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升与被告邱海年农村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泌民初字第509号

原告王建升,男,1965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海年,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升与被告邱海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升及其诉讼代理人景齐志,被告邱海年及其诉讼代理人焦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建升诉称,2014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姚寨山荒地50亩、连庄草岗荒地100亩、豆庄草岗荒地300亩、邱庄三道马岗荒地200亩共计650亩发包给原告,每亩承包费180元,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每年分两次支付,被告保证发包的土地权属无争议、纠纷,如发生争议、纠纷,被告负责处理,如因此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负责赔偿,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开始为履行合同积极准备,对土地进行平整、耕耘,并购买了化肥种子,将合同约定的姚寨山荒地、连庄草岗荒地、豆庄草岗荒地耕种完毕。当耕种邱庄三道马岗的土地时,有案外人以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为由,出来阻止,不让耕种,并在该土地上种植了170亩皂角树。原告无奈,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解决纠纷,虽经多次要求,但被告至今不解决,因此延误了农时,致使原告已经准备的化肥、种子等无法使用,并失去该土地的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48792元及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邱海年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经过村组同意,原告违约在先,没有及时将承包费交给农户,原告请求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原告王建升与被告邱海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出租方)邱海年,乙方(承包方)王建升,甲方通过召集村民会议并一致同意将自己村组的荒山自愿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面积。1、承包姚寨山荒地位于姚寨山面积50亩,四至边界南至山脊、北至北山脊、南至生产路、东至马庄界。2、承包连庄草岗荒地位于草岗面积100亩,四至边界南至山脊、北至耕地、西至西河、工业区至付金川路。3、承包豆庄草岗荒山荒地位于草岗面积300亩,四至边界南至草岗耕地、北至山脊、西至西河、东至林带。4、承包邱庄三道马岗位于三道马岗面积200亩,四至边界南至生产路、北至山沟、西至耕地、工业区至马庄分水岭。5、四处荒山面积一共650亩。第二条,土地用途,开发种植养殖项目使用。第三条,承包荒山期限壹拾年,自2014年2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为:承包费为每亩每年共计壹佰捌拾元整(小写:180),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应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承包费用每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2014年3月1日,支付58500元,第二次2014年9月1日支付58500元。第五条,甲方保证该荒山的四至界限与其他方无任何争议、纠纷,如因此发生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果给乙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则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督促协助乙方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在此期间不允许村民随意使用挖掘山上的土石,如有强制性乱挖现象,由甲方出面调解制止。第七条,合同解除。1、甲方不能保证乙方(行)使该土地租赁使用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时且超过一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在承租期间,乙方不愿承租该土地,应赔偿甲方损失壹拾伍万元。2、在承租期间,甲方不愿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违约的,除赔偿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全部投入(该项目投入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投资清单为准)外,另再赔偿乙方损失壹拾万元。第九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后面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捺印后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村委各执一份。甲方(签字)邱海年,2014年2月23日,乙方(签字)王建升,2014年2月23日,盖泌阳县郭集乡石子村民委员会印章、泌阳县郭集乡王山村民委员会印章、泌阳县郭集乡付金川村民委员会印章、泌阳县郭集国土资源所印章。”附件姚寨山村民付书旺、付书聚、付建坡、付书喜、付书明付建堂,豆庄东南岗的村民李广玉、李文青、李广明、李广顺,连庄草岗村民郭来祥、李海苍、李尚宗,邱庄三道马岗村民赵运芝、杨聚富、苏全功、付春福、付九成签字手印。2014年3月2号原告支付被告土地租金7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准备,对土地进行平整、耕作,并购买化肥种子,对姚寨山荒地、连庄草岗荒地、豆庄草岗荒地进行耕种,耕种中,豆庄草岗原承包人付成富、王代军收回11.2亩。原告耕种邱庄三道马岗的土地时,原承包方阻止耕种,并在该土地上种植了170亩皂角树。合同650亩土地中原告实际耕种338.8亩,产生争议311.2亩,被告也未按原告多次要求,解决争议,延误了农时,并造成原告一定经济损失。

原告举证证明三道马岗的损失:

1、2014年3月12日原告与河南中硕云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玉玺签订了总价值52.8万元的《关于供应丹参种苗的协议》,但没有在该土地上确已种植丹参种苗并造成直接损失数额的证据。

2、茶叶种子购销合同:2014年3月2日河南省泌阳县梅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福建省福鼎市永昌化肥农资有限公司要的供销合同和价值230400元的茶籽收据。

3、2014年3月1日从温州购袋子款7950元票据一份。

4、郭建勇(无身份信息)2014年3月8日书面证明:奥欣硫酸钾型20吨。

5、石爱学证言:给原告拉撒化肥,27亩、每亩20元,共760多元,每包化肥1百多元。李海苍证言:给原告犁地不到30亩,一亩60元,收到王建升犁地钱1680元,犁马岗地时有人阻止。

被告举证。付书明证言:付金川五组姚寨山邱海年转租没有征求群众意见。付九成书面证言:付金川六组三道马岗不同意转包给原告。付建坡等九名村民证言:付金川五组姚寨山只包给邱海年。豆庄44名村民证言:豆庄300亩包给邱海年,未转包给原告。豆庄李文青证言:地里种的血参和茶叶,邱海年转租没有征求群众意见。郭来祥证言:连庄100亩没承包给邱海年。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转包其姚寨山荒地50亩、连庄草岗荒地100亩、豆庄草岗荒地300亩、邱庄三道马岗荒地200亩,没有提供经发包人四村组分别同意或者原承包方同意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邱海年从付金川五组、连庄组、豆庄组、付金川六组承包姚寨山荒地、连庄草岗荒地、邱庄三道马岗荒地后转包与原告王建升,应当征得以上四村组同意或者原承包方的同意。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已履行无争议的338.8亩土地,该土地所在的村组或原承包方无提出异议,属效力待定合同。发生争议的311.2亩土地,证明土地所在村组或原承包方不同意被告转包,属无效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或无效,原告主张100000元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履行合同作了一定准备,并支付一定费用,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被告违背诚实信用所造成,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哪些是其直接损失及直接损失的数额,其请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待有充分证据时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承包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且是提升土地附加值的一种经营方式,原告可通过未产生争议的土地所在村组或者原承包方的同意完善转包的法律程序,就赔偿问题、拓展经营解决赔偿问题进行庭外和解来达到解决矛盾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安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生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王    生

                                             审 判 员   常 文 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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