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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泌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屹,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所在地:泌阳县人民路南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泌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屹,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所在地:泌阳县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陶国建,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泌水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筱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屹峰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6日止,收入按8:2的形式进行分配,前6个月院方必须完成26000元的最低限额,以后每天完成1200元,如达不到指标任务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应经济损失,被告并于同时(12月26日)签收价值185万元的医疗器械清单一份,并加盖被告印章一枚。从合同签订至今,被告方没有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截止到2011年的7月份,共计欠款达49.9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费用49.9万元,并继续履行合同至2014年12月。

被告(反诉原告)泌水卫生院辩称,一、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该份合作协议是驻马店一个老乡骗取上任院长常杰山的信任,说是国际红十字会无偿给贫困县的一种扶持,让常用杰山带着印章去驻马店在合作协议的甲方空缺的情况下,常用杰山看到的协议只有本案协议中的第一页和第四页,常杰山在每页上盖的有印章。但是在三个多月后原告派人送给院方的协议中把第二页、第三页给换成了现在的协议,并且没有医院的印章。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属于原告单方强加的内容,并不是双方合作的内容。上述事实有常杰山等证人出庭作证予以证实。对协议中每月必须完成600个彩超任务,每月完成36000元,每年完成432000元,试用期每月完成26000元,收入为:按甲方80%,医院20%比例计算收入。但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是没有进出口许可证、没有经营许可证、没有合格证、没有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该设备图像不清晰,分辨率低,超声后场衰减严重,缺声束,图像闪烁等质量问题,自从原告派人来安装后就没有投入使用过一次,被告刚开始打电话让原告来人维修,后来分三次发特快专递要求维修并解除合同等到原告处后,原告一次也没有来人维修。原告提供的设备不能使用,致使合作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原告单方认可的按80%收入进行分配,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怎么分配,如果原告认为其提供的设备能正常的使用,并且有合法收入,那么原告应该提供该台设备能够使用,并且已经正常使用了多少次的鉴定报告,用以支持其主张。被告没有使用,不能让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使用。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没有出入境许可证、没有产品注册证书、没有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资质,其提供的产品没有买卖合同证明其合法来源,根据相关规定,医疗器械属于特殊设备,准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原告设备不合格,在保修期内被告多次同其打电话,后来发特快专递告知,该特快专递的地址和原告催收款的发件人地址完全一致,原告代理人当庭认可收到了维修的函件。原告提供的设备不合格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因其不来维修,先期违约,根本无法实现合作的目的,因原告提供的设备没有合法来源,设备不能使用,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无法合作。因此该合作协议应该予以解除。二、关于被告反诉的设备占用费等损失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支持的问题。因原告提供的一套设备不合格,无法使用的彩色超声波诊断仪,该机器一直放在被告科室里,占用一间房屋,自2009年至今。造成被告派人看护人员工资每月按1500元,44个月工资为66000元,房屋租赁费每月按5000元,44个月为220000元,上述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根据民法原理,原告应该支付上述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其提供的合作设备是不能使用的产品,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有事实依据,其诉求应该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7日签订了“有偿投放医疗器械合作协议”,内容为:“甲方: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泌阳泌水镇卫生院。…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合作双方:甲方: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屹;乙方:泌阳泌水镇卫生院,法人代表:常杰山。二、目标管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要求,甲方为乙方重点解决必有、必用,急用,常用的医疗器械,以解决医院的资金不足而购买器械难的实际问题,经过有效时间后器械永归院方所有。(合同期限为五年)。三、科室管理:本科室作为医院的特诊检查科室,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院方的管理机制进行实施。…。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院方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彩色超声科室1-2间,水电齐全,保障安全。2、科室内的基本用品有院方提供。3、院方必须保证每日平均20个做彩超的病例,每月必须完成600个做彩超的病例任务,即:每天完成1200元,每月完成36000.00元每年达到:432000.00元,如果达不到指标任务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4、施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每月完成26000.00的任务,否则甲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投方美国索诺声最新一代,全数字,多用途,彩色超声波诊断仪一台,投放型号为:sonositt180plus.2、甲方负责安装调试,及讲解培训。安装时间为一天,讲解培训为一天。3、在机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甲方为院方提供彩超培训场所和其他医务人员,一律免费进修培训。4、甲方保证彩超机器正常运转:无偿保修12个月,终身维修。合同期满后甲方有义务帮助院方联系维修。五、财务管理及经济分配原则: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全部由院方在“收费”系统下实施,不得另行收费。院方应严格财务制度,做到收支帐目清晰。双方帐目实行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结算并由院方将上月甲方所得收益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顺延)。1、机器有偿投放乙方,建立彩超科室,收入为:甲乙按8:2分成的形式进行受益分配。即甲方80%,医院为20%。2、前六个月,每月院方必须保证完成二万六千元的最低限额,否则六个月后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受益分配原则:甲方为80%的收益。院方为20%的收益。如果院方每月超额完成36000.0元的任务,奖励院方10个百分点。即为院方收益30%,甲方收益70%。六、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6日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七、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均应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方责任和义务。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尽力维护病人的利益和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合作顺利成功。甲乙双方如违反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屹,日期2009年11月7日;乙方: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代表人:常杰山,日期:2009年11月7日”。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于2009年12月26日“收到有偿投放医疗器械清单”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如下医疗器械:Sonosite180plus标准配置清单。A、Sonosite180plus美国原产主机一台。(说明书)B、C60/5-2MH2探头一只,美国原产充电式锂电池及小配件(说明:标准套)。C、主要功能:B型,M型(180plus为标准功能),彩色方向性多普勒,彩色能量多普勒,PWC脉冲波多普勒,CW连续波多普勒,需支持。组织谐波,图像存储,电影回放及测量等功能。D、台车和彩超工作站,十九英寸彩色液晶显示器、及三星彩色激光打印机等设备。E、核准报价: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5万元)。收到人:常杰山,单位: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公章: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财务章:   ,法人:  ,会计:  。前去送彩超时人员:司机:张 相。李文峰、王天武。沈燕。安装时人员:赵工。魏祖峰、李文峰。车号:Q-B7797。2009年12月26日。帐号:0200095709200162180”。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于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29日两次向原告发出“产品有质量瑕疵,及时维修通知函”,内容为:“致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公司与我医院合作的sonositt180plus型号彩超,经试运行存在以下质量瑕疵:1、图像不清晰,分辨率低;2、超声后场衰减严重;3、缺声束;4、图像闪烁。鉴于以上诸多质量问题,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已严重违背了当初合作的前提与承诺,如贵公司接函后,15天内不能修复正常使用,该机械设备请贵公司撤除并赔偿因设备不合格给我院造成的相关损失。特此致函,泌水镇卫生院,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29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合作协议,清单,维修通知函等书证材料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09年11月7日签订了“有偿投放医疗器械合作协议”,该“协议”中存在着重大的误解,显失公平,合同签订后实际并未履行,原告也未尽到其责任,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缺乏相关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北京屹峰创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泌阳县泌水镇卫生院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反诉费8800元,共计17600元,原告负担8800元,被告负担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强

                                             审  判  员  罗洪林

                                             人民陪审员  杨恒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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