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1413号 |
原告雷红敏,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无限星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华。 被告罗马世家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莫觉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红敏与被告北京无限星光服装有限公司、罗马世家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红敏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红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红敏撤回对被告北京无限星光服装有限公司、罗马世家服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丽 人民陪审员 白珺珺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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