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750号 |
原告宋爱勤,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玉琴,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爱勤与被告赵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爱勤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 敏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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