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项刑初字第00143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艺博,男,出生于1992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千佛阁办事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艺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艺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刘艺博的爷奶与本村刘兴记的妻子朱文荣,在红旗学校南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后被告人刘艺博赶到现场用拳头将刘兴记的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兴记的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刘艺博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兴记的陈述;证人朱文荣、谢文民、刘桂林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处警经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刘艺博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艺博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其本人打的被害人,其他人没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中午,被告人刘艺博的爷奶与本村刘兴记的妻子朱文荣,在红旗学校南发生争吵,引起打架。后被告人刘艺博赶到现场用拳头将刘兴记的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兴记的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艺博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刘兴记的陈述;证人朱文荣、谢文民、刘桂林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处警经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调解书、谅解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艺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艺博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艺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陈 矿 审判员 刘 辉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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