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彭得正诉李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郾民初字第00966号 原告彭得正,男,汉族。 被告李素君,女,,汉族。 原告彭得正诉被告李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得正,被告李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郾民初字第00966号

原告彭得正,男,汉族。

被告李素君,女,,汉族。

原告彭得正诉被告李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得正,被告李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得正诉称: 2013年6月6日19时许,被告带领其兄弟等多人闯入原告家中,不分青红皂白把原告打倒在地,照原告头部猛踢几部,致使原告头部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被送至漯河医专二附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认为,被告带领其兄弟到原告家中无故把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受的严重伤害,理应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45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针对原告的诉称,被告李素君辩称:原告所诉不真实。我记得原告借了我的千斤顶,原告不承认,说是别人借的,因为这件事我和原告拌过几次嘴,2013年6月5日,原告打了我,这事经龙城派出所处理过。2013年6月6日我领人去原告家是事实,但是我没有把原告打到在地,也没有猛踢他头部,只是打了原告一巴掌。医疗费不合理,只是打了一巴掌而已,花不了这么多医疗费。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彭得正提交以下证据:

1、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作出的城公(社)行罚决字【2013】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拟证明系被告李素君带领其兄弟打伤原告,后经法医鉴定原告属轻微伤。

2、原告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拟证明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6063.9元。误工费720元,护理费720元,营养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360元,出院后医嘱休息1080元。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李素君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不认可,不应认定为轻微伤;对证据2不认可,我只是照被告脸上打了一巴掌,而病历上是头部软组织损伤,对住院花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得正与被告李素君同属于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胡地刘村民。2013年6月份,双方因李素君家千斤顶丢失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原告彭得正照李素君脸上打了一巴掌。2013年6月6日19时许,李素君带领其兄李光辉到原告彭德正家照彭德正脸上打了一巴掌。彭德正于次日被送到漯河医专二附院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彭德正遂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18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6093.9元。

2014年7月25日,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作出城公(社)行罚决字【2013】2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13年6月6日19时许,龙城镇胡地刘村李素君带领其哥李光辉等人,以6月5日晚被彭德正殴打为由,在彭得正家中李广辉照彭得正脸上扇一耳光,经法医鉴定彭得正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光辉处以 “罚款3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并执行。

原告彭得正以李素君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素君担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9453.9元。

另查明: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本院认为:原告彭得正与被告李素君系同村居民,本应当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和睦相处。但双方在发生邻里矛盾时没有妥善处理,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的陈述看出,原、被告双方在处理邻里关系上时均不冷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李素君带领其哥哥李广辉到原告彭得正家中殴打原告彭得正的行为,已经构成教唆他人实施侵权,故被告李素君应同李广辉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李素君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原告彭得正又殴打被告李素君在先,存在过错,对此后果原告彭得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素君应承担次要责任。依据本案的情况,本院认为由被告李素君承担30%的责任为宜,下余70%的损失应由原告彭得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彭得正被被告李素君的哥哥李广辉扇了一耳光后于次日早上6时,以外伤后头疼头晕10小时为主诉到漯河市医专二附院治疗,原告彭得正入院时经体格检查为 “左侧颞顶部有压痛,无明显肿胀,五官端正,颜面无浮肿”被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彭得正遂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6093.9元。对此被告李素君提出异议,原告彭得正在住院期间多项检查及用药治疗花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原告彭得在入院后经过CT诊断、DR检查及头颅MRI检查均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大量使用调节脑神经药品明显不合理,由被告李素君承担全部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不予准许。对被告李素君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彭得正住院治疗情况属实,故本院对其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酌定为3000元。在其住院期间产生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属于正常合理之处,仍应由被告李素君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彭得正的户籍地为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胡地刘村,为农村居民户口,原告彭得正误工费应按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7524.94元/年÷365天×11天=226.82元。原告彭得正主张的住院期间的护理为一人护理,但未在庭审中并提交有关护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据,故对原告彭得正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彭得正住院天数及离医院的距离,交通费酌定为100元为宜。

综上,原告彭得正的损失为:

1、医疗费:3000元;

2、误工费:11天×(7524.94元/年÷365天)=226.82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30元/天=330元;

4、营养费:11天×10元/天=110元

5、交通费:100元;

以上合计为:3766.82元。本案中应当由原告彭得正自行承担的数额为3766.82×70% =2636.77元,扣除原告彭得正自行承担的2636.77元被告李素君承担的赔偿总额为3714.84-2636.77=1130.05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素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得正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0.05元。

二、驳回原告彭得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素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昊

                                             审  判  员     叶亚奇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红博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胡东强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