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四终字第36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改田,女,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奎,男,汉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赵竞争,河南省西华县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改田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改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上诉人陈立奎的委托代理人赵竞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志刚 审 判 员 吴增光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楚军辉 |
上一篇:濮阳市名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睢艺凡、李志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