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漯民三终字第18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新成,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代理人:樊锋,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芳,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系翟新成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润(漯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胡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宇鑫,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新成因与被上诉人福润(漯河)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新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锋、王俊芳,被上诉人福润(漯河)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臧宇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曹志刚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吴增光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楚军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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