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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171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 法定代表人许平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都忠秋,该社职工。 被告冯战将,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欠欠,女,30岁。 被告张欠欠,女,30
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171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

法定代表人许平均,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都忠秋,该社职工。

被告冯战将,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欠欠,女,30岁。

被告张欠欠,女,30岁。

被告张彬,女,30岁。

被告何志强,男,41岁。

被告张志平,男,34岁。

被告冯永胜,男,40岁。

被告刘辉,男,36岁。

被告王跃敏,男,27岁。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山阳联社)因与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山阳联社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8月1日至8月13日分别向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保方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阳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都忠秋,被告张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冯永胜、刘辉、王跃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阳联社诉称,2012年12月31日,被告冯战将在该社贷款47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月息11.04‰,逾期加收50%。被告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战将利息清偿到 2013年8月3日。2013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原告山阳联社要求被告冯战将返还贷款47万元及利息,由被告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诸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张志平辩称担保属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冯永胜、刘辉、王跃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原告山阳联社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合同,拟证明起诉的主张。被告张志平质证后认可。上述原告山阳联社提交的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

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均未提交证据。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依照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冯战将、张欠欠系夫妻。2012年12月31日,原告山阳联社与被告冯战将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7万元,期限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月息11.0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对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山阳联社向被告冯战将支付了借款47万元。2013年12月30日借款期限届至后至今,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并未按约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原告山阳联社自认2013年8月3日前利息已经结清)。被告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山阳联社与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之间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分别成立并有效。被告冯战将应当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罚息。上述为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欠欠应当共同清偿。被告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山阳联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战将、张欠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7万元并支付剩余利息、罚息(利息至2013年8月4日起按月息11.04‰计算至2013年12月30日;罚息自2013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16.56‰计算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

二、被告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冯战将、张欠欠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6元减半收取即4253元,由被告冯战将、张欠欠、张彬、何志强、张志平、冯永胜、刘辉、王跃敏平均负担(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垫付,待履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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