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特字第58号 |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96号。 负责人刘小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贾志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田鹏,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于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田鹏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前偿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二十万二千元、逾期利息(含罚息、复息)一万七千三百七十八元一角六分(截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及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数据为准)以及律师费九千七百三十三元; 二、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九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三百四十五元,被申请人田鹏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瑞艳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玲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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