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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向军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1号 原告王向军,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天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201号

原告王向军,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天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向军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肖文、被告河南省济源市石油液化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5年5月份到被告单位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未安排其在双休日及节假日休息且未支付加班费。2009年5月31日被告通知其回家休息,至今未通知其上班。由于被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并补缴2002年5月至2013年9月23日之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承担部分;支付其双休日加班工资4800元、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19200元、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600元、支付其放假期间的生活费7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4月29日解除,原告是自动离职,2009年5月13日去单位办理了退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的手续,单位规定职工到单位工作需缴纳风险抵押金,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才将风险抵押金退还。原告在工作期间也不存在加班情形,其也没有给原告放假。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12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工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09年5月13日,原告在办理了退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手续后,离开被告单位。对于离开原因,原告称是被告让其回家休息,被告称是原告自动离职,回家经营货车。

后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裁决,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9年5月13日解除,原告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离开单位的时间是2009年5月31日,被告称原告离开单位的时间为2009年4月29日,但双方均未就原告离开单位的时间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以被告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的时间2009年5月13日为原告离开单位的时间。原告已在单位办理了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手续,且也未提供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的有效证据,因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5月13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开单位后的生活费,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计算,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9年5月13日已经解除,原告现于2014年要求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对于原告的以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向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  立  平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人民陪审员     翟  珊  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亚  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