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宋建英与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宋建英,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荣,女,55岁,汉族。 原告宋建英与被告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
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22号

原告宋建英,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荣,女,55岁,汉族。

原告宋建英与被告王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王玉荣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向原告宋建英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英委托代理人秦丽萍,被告王玉荣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建英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王玉荣向原告宋建英借款30000元,约定2013年12月10日归还,并出具借条,现被告拒不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月1.5%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玉荣辩称:被告没有借原告现金,不存在借款关系,是投资合同关系。被告王玉荣不是本案的借款人,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原告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被告并没有实际借原告钱,所打借条是在原告欺骗下写的。因此该借条是原告以欺骗、欺诈手段换取的,是不真实的,应属无效。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款关系以及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宋建英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是2013年9月29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

被告质证意见为:1、该借条记载中的“2013年9月29号借”字样不是被告书写的,对于其他的内容真实性无异议;2、当初是合同顶合同,是原告非要求被告书写的。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提交证据如下:录音证据2份。证明原告承认是其在新起之星投资公司存款180000元,王玉霞也在该公司存了30000元,王玉霞的合同后到期,用王玉霞的合同顶被告从原告处借的30000元现金。

原告质证意见为:根据被告初步整理的材料说明,原告从未同意被告所说的合同顶合同,原告只是同意王玉霞的钱到期后取出来后归还,另外可以证明当初被告借款时约定的利息是二分五。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因无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王玉荣于2013年给原告宋建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宋建英30000元整,12月10号到期还款”。原告宋建英从投资公司其投资款中支付给被告王玉荣30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10日到期还款。被告王玉荣至今未还借款本金3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宋建英与被告王玉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玉荣归还借款本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自被告逾期还款日2013年12月1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告辩称其出具的借条是在原告欺骗下所写,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宋建英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宋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玉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守海

                                             审判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家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