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19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红,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史美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群,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审被告张艳玲,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审被告郑二民,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河南明翔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红,经理。 上诉人王小红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群、原审被告张艳玲、郑二民、河南明翔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史美丽、被上诉人张国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艳玲、郑二民、河南明翔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3)温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捷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