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郑铁刑初字第66号 |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乐平,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江浦县桥林镇。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5月8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9月12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被上网追逃,2014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8月5日被移交郑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乐平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伟、代理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3日0时许,郑州至北京西的K1488次列车停靠在商丘车站三站台,被告人张乐平窜至该车17号车厢门口,趁人多拥挤之际,盗窃旅客贾某某右后裤兜内现金3 000元,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五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五大队民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火车票、赃款照片,证实2013年7月13日零时许,张乐平在商丘火车站实施盗窃行为后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赃款被发还失主的事实;被害人贾某某自书被盗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失主的被盗及报案经过;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案发时便衣民警抓获张乐平及扣押其随身物品的过程;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张乐平的盗窃和被害人的报案经过;张乐平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词,证实其于2013年7月13日零时许,在商丘火车站1488次列车17号车门处实施盗窃行为后,在离开现场时被便衣民警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黑包内搜出失主被盗的3 000元现金和阜阳到商丘2013年7月11日K30次列车车票一张的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调查函、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表证实张乐平的身份情况;另有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五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医院咨询说明、被告人张乐平于2013年7月16日自书保证书、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三大队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信函回执、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出具的寄押证明证实张乐平7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被上网追逃,2014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乐平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5月8日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6年9月12日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8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6)白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乐平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张乐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我国刑法规定,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张乐平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量刑时,还考虑到张乐平具有以下酌定量刑情节:(1)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欣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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