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兰民初字第01595号 |
原告王华,男,1972年2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代胜根,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小营,男,1971年3月4日生。 原告王华诉被告张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份,被告因应聘去安哥拉参加境外建筑务工,需向有关部门交纳保证金和办理相关手续,因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承诺在完成境外劳务工作回国前,如数归还上述借款。今年四月份被告从国外回来,拒绝原告从被告的境外劳务所得工资帐户中扣除该借款。违背了此前所做的承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绝归还该借款。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华起诉被告张小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小营出国务工未回,且其家中无人,故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齐换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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