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郏民劳初字第46号 |
原告翟志军,男,汉族,64岁。 被告郏县堂街镇张沟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孟龙海,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松学,任村秘书。 原告翟志军与被告郏县堂街镇张沟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张沟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志军、被告张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孟龙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松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志军诉称,翟志军自1987年12月至1995年4月连续担任村里的电工兼广播员一职,经时任两委会干部商定每月付劳动报酬计50元,但是由于村里经济困难一直未付,长期拖欠着,数年来翟志军虽不间断的找村干部反映,请求解决,但仍以村里困难、无钱为由而不予解决。翟志军又找到镇司法所请求解决,但均无果。请求依法判令张沟村委会应支付所拖欠翟志军的劳动报酬4784元。 被告张沟村委会辩称,张坤峰同志任支部书记4年,当时孟万卿任的主任,翟志军当电工期间,电业局收费低,翟志军收费高,多的就归翟志军了,村里没有给翟志军定过工资。 经审理查明,翟志军曾于1987年12月至1995年在张沟村担任村电工,现翟志军持证人证言,以当时的村两委会干部商定每月为其支付报酬50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张沟村委会支付其担任村电工期间的劳动报酬及任村广播员的劳动报酬4784元。对此张沟村委会提供当时的村干部出庭作证称:电工工资是电业局收费低,电工收费高,其差价为电工的报酬。 村委会并没有商定电工的工资由村发放。翟志军亦提供不出欠其工资4784元的其他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翟志军于1987年12月至1995年在张沟村担任村电工属实,但其请求张沟村委会支付劳动报酬4784元的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志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翟志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李淑清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〇一四 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