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08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鑫隆农资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家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伟,男。 委托代理人崔华李,系王建伟之妻。 委托代理人田华林,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乡县鑫隆农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伟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内乡县鑫隆农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内法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内乡县鑫隆农资供应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乡县鑫隆农资供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家波,被上诉人王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华李、田华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杰 |
上一篇:上诉人杨转现与上诉人国网河南孟津县供电公司、被上诉人曹坡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