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陟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武刑初字第00165号 |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伟,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伟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贺筠、被告人陈伟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王某甲伙同冀某甲、王某乙(三人另案处理)在郑州金基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CRV轿车。2013年9月9日,被告人陈伟伟、冀某甲窜至焦作市高新区鸿远数码照相馆,通过该照相馆伪造所租车辆的车主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由陈伟伟冒充车主,在冀某甲的担保下,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卢某,从卢某手中骗取108 000元现金,其中100 000元用于冀某甲还荆某某债务,剩余8 000元被冀某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陈伟伟、王某甲、张某某、冀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王某丙、荆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范某某的证言、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借条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复印件、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冀某甲亲属将诈骗钱款归还卢某。有证人冀某乙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及发还清单、收款条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伟伟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陈丹丹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