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文书 |
| (2014)新执字第34号 |
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男,汉族,住本市卫东区建设路。 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汉族,住本市新华区。 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任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任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某某的部分财产(具体名称及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涛 执 行 员 樊 亚 斌 执 行 员 宋 亚 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亚 楠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