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文书 |
| (2014)新执字第360号 |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路。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本市新城区。 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外国语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外国语学校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被执人平顶山市某外国语学校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涛 执 行 员 宋亚辉 执 行 员 樊亚斌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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