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654号 |
原告王巧玲,女,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江涛,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远凯,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红伟,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原告王巧玲诉被告刘远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玲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巧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巧玲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海 军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沅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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