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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贪污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2014)新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 辩护人郑超,系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松江,系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2014)新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

辩护人郑超,系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松江,系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代理检察员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郑超、李松江,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掘进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虚造该队长期不上班工人吴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工时,套取工资款,并从中支取294886元,其中27000元用于归还掘进二队欠民生饭店债务,1500元用于为掘进二队购买电脑主机,其余266386元据为己有。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魏某某、赵某、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宿某某、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平煤七矿掘进二队证明,掘进二队现金账,天安煤业七矿有限公司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天安煤业七矿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抓获经过,户名为吴某某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户名吴某某的账户向户名董某某账户转账凭条复印件、吴某某账户取款凭条复印件,董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及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称被告人董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其犯罪主体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且不应以266386元的数额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戴帽工资”是一种企业基层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被告人董某某仅仅是延续了“戴帽工资”的适用,在主观上并不完全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有借以弥补本单位日常开支不足的客观状况,因此应与一般的主观恶性有所区别;2、被告人董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诚恳,又是七矿的重要生产骨干,连年获得先进工作者荣誉,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人董某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担任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掘进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虚造该队长期不上班工人吴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工时,套取工资款,并从中支取294886元,其中27000元用于归还掘进二队欠民生饭店债务,1500元用于为掘进二队购买电脑主机,被告人董某某还分别为掘进二队购买价值6300元酒水,2400元茶叶,5400元鞭炮,480元办公纸张,支付480元修理打印机费用,180元加碳粉费用,其余251146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1年5月份任掘进二队队长,带领全队职工搞好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圆满完成矿里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掘进二队主要班子成员还有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工会主席杨某某。李某某负责党政工作,杨某某负责工会工作。在我任掘进二队队长期间,拿了不上班人员的工资卡,以支取别人工资的形式套取矿上的公款。在我2011年5月任队长以后,当月的一天前任队长程某某在我的办公室给我了袁某某、张某某的工资卡,是用信封装着,密码写在信封上,让我套出来一部分资金偿还队里以前欠的餐费和队里的开支。他跟我说,在我接任队长前,队里欠民生饭店的饭钱27000元左右,让我清了。每个月我就让核算员赵某、办事员魏某某(还有已退休的老办事员贾某某)虚造工时和工资,发工资的时候工资打到这两张卡上了,前期是每个人2000多元,后来是3000多元,再后来又涨到4000多元,一直到2013年7月份。具体有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这两张卡大概有十六七万吧,到目前为止都是我取出来的,这两张工资卡的交易记录上应该有详细的记载,以查询的交易记录结果为准。我还拿过吴某某的工资卡。2011年或2012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一天我一个人在办公室,有个叫吴某某的工人,看起来有二三十岁,到我的办公室把他的工资存折给我,跟我说,他身体不好,不想上班,让我照顾照顾他。他把工资存折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当时有没有人跟他一块儿我记不清楚了,后来吴某某就没有再来上过班。拿到他的工资存折后,我就让核算员虚造工时和办事员给他虚造了一份工资,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打到他的工资存折上,吴某某的工资存折一直在我手里。刚开始是每月2000多元的工资,后来涨到三四千元了,我从吴某某的工资存折上取了四笔,共8万余元,其中第一笔是2012年我从吴某某工资存折上取出20000元后当天就存入我个人的账户,和我个人的钱混到一块已经用于我个人生活消费。还有3笔在2013年,这四笔都是我签的字,吴某某的名字。上述2个工资卡和1个工资存折一直在我手中,里面的钱都是由我支取。2个卡里的钱大部分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来,1个存折上的钱一直以现金形式取出,最后一次转账到我的工资卡上。余额有1万多块钱,一张存折上还剩下几百块钱。取出来的钱我除用来支付队里欠的餐费27000元之外,还用于这两年井下小班人员加班就餐费最多40000元,购买打印纸等办公用品最多5千块钱,更换电脑主机1500元。我当队长后有三个中秋节和两个春节,过节期间和有关人员置办礼品、吃顿便饭,五个节日最多5万元。剩下的10万余元用于我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了,我的工资也没怎么取过,现在我的工资卡里还有十多万元,其中从吴某某工资卡转入我个人账户的14000元,算我个人的钱。工会主席杨某某拿了刘某某的工资卡 ,刘某某去年把他的工资卡给我,我又给了杨某某。我拿上述二个工资卡和一个工资存折没有跟队里其他人说过,矿上的领导不知道。张某某和袁某某的工资卡密码我记不住,我就把密码写在卡上了,信封时间长磨烂扔了。这2张工资卡在我钱包里放,检察院找我那天怕被发现,趁检察院的人不注意就把钱包扔了。你们找我那天,吴某某的存折在我的海马牌面包车里放。这个存折的密码是666666。27000元支付给饭店老板艾民生了,原先有票据,现在不知道放哪儿了。书记李某某和工会主席艾民生都知道这事。还有刚才我说的40000元餐费在矿门口的饭店,有的没有票据,有的没有票据。矿门口的饭店有689饭店,有七八千左右是在此吃的,4号楼底下(4千元)、矿回民食堂(花了6000多元)、永宏饭店(总共8000元),矿门口的光辉饭店(4000多元),还有别的地方的饭店,这加起来最多有40000元,我没有账本,也没有发票。去清账时都是我跟书记或者工会主席一块去,他俩知道我出钱清的这些账,具体清多少他们不太清楚。更换电脑主机1500元的事技术员知道。购买办公用品技术员苏佳亮知道。矿上每月有几千块的办公经费,不够用。过节的5万元钱书记李某某知道全部,工会主席杨某某有时候知道,有时候不知道。都有什么礼品、参加聚餐的人员记不清楚,有生产一区的有关人员、安检科、地测科、工资科参加。

我拿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工资卡取钱的事,单位和家人不知道。我总共取了二十四、五万余元,用于我个人消费了十万余元,转到我工资卡上14000元。袁某某、张某某的工资卡和吴某某的工资存折上还有12000多元余额,是用非法手段得到的,一直在我掌控范围内,别人不知道,只是还没取出来。我也愿意退赔。

2011年5月底至今,我一直拿着前任队长程某某给我的张某某、袁某某两人的工资卡,还拿了吴某某给我的他的工资存折,这些人一直就没有上班,我让办事员和核算员虚造这些人的工资,我感觉大概是24万,但是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上述工资卡和工资存折我拿到手后一直由我支取,现在还有1万多元,我掌管工资卡和存折虚造工资并支取这些事他们不知道。取这些钱清餐费6万7千元左右,不超过7万元钱;还有其他支出以我昨天所作供述为准。清餐费这个事有时候书记知道,有时候工会主席知道,有时候技术员知道。

我拿他们工资卡或工资折期间,张某某跟吴某某一直没有上过班,袁某某过完春节上了十几天班。工资卡一直都由我掌管。按规定,他们不应该发工资。他们都属于副业工(外来工),矿上替他们交的有养老金,矿上财务在往他们工资折打工资之前就扣除了。我掌管拿到上述工资卡工资折之后,里边的钱都是我取得。没有给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三人及他们的家人。上述三人长期不上班没有正规请销假手续。2013年过完春节,刘某某在我办公室把他的工资卡给我,他说家里照顾不过来,不想上班了。没过几天我就把卡给工会主席杨某某了,让他把卡用于工会的支出和应酬。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1年1月份我被录到平煤七矿掘进二队,但一直也没有上班。有一天,我接到掘进二队的一个电话(一个女的打的,应该是办事员)通知我拿着身份证复印件还要在建行开一个工资卡,让我把这两样东西送过去。当天上午,我让我父亲去办工资卡,你父亲就去了体育场对面的建设银行办工资卡,我父亲办完之后,下午,我和我爱人拿着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卡找到了平煤七矿掘进二队办公室(七矿新办公楼东边澡堂上边三楼掘进二队队长办公室),我一看是队长办公室,就进去了,当时一个男的在那里,我认为他就是队长,我说:“上午有人打电话让我来送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卡。”他说:“放那都中了。”我把卡放下就走了。然后我出门给我姐夫(赵某某)打了电话,我给他说明一下送工资卡和身份证的情况,他说放那就放那吧。我就走了。走了之后我就没再去过七矿,直到2013年5月份,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掘进二队上班,我当时在郑州打工,也没去,随后就没再联系过。因为下井太危险,干活太累我受不了,就不想去上班,之后我有时在家闲着,有时出去打工。我不想上班,还想保留一个工作关系,矿上可以给我交三金,老了有个保障。我想着把工资卡给他(应该是队长),他就会给我保留工作关系。就把工资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给他们送过去了,我不上班,他也不会找我的事。因为他拿了我的工资卡。他没有给我和我的家人过工资卡或工资。掘进二队的其他人没有把我的工资卡给我或我的家人?我的工作关系一直保留在掘进二队,5月份时掘进二队还通知我上班了。我的工资正常发放,因为我工作关系一直保留着。我姐夫知道你一直没有上班但工作关系还一直保留着,因为当时我把工资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给那个人时我给我姐夫专门说了一下,我工作关系的事就是我姐夫跑的,我姐夫知道这个事,他事前给他沟通过。所以我姐夫也知道工资卡是给那个人了,他也知道我这样做是为了保留工作关系。矿上给我交了多少三金我不知道,没去查过。也没见过医保卡,也没报销过医疗费。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我于2011年11月调到七矿掘进二队任办事员,董某某是队长,书记是李某某,工会主席是杨某某,在队里我归队长直接领导。每月在供应站领取劳保用品,然后发给全队工人;负责工资科与工人的联系;每月底核算全队工人工资;负责与工资科核实工人的出工数。我当办事员半年后在往电脑上输入工数的时候,发现董某某提供给我输工的工本(也叫点名册)要比我发放劳保用品时从他那拿的工本多出来一部分人员。队里的工本是我到工资科给队里的核算员赵某领的,我感觉赵某用的工本太多,我就问他为什么用这么多工本,赵某就说每次的工本至少都是用双份的,真实的工本划完后,队长董某某会增加一些名单,再让他造一份工本,所以用的比较多。赵某把这些工本给我,我按这个工本输入工数,往工资科报工也用这个工本。刚开始的时候赵某给我的工本字体、用笔都是一致的,后来赵某忙,工资科催工本比较急时,我就直接问董某某要工本,他直接给我的这个工本的字体、用笔不一致,一看有些名字就是他后来加上去的。因为经常都是这几个人,每月工数都非常高,不按照工数发工资,工资额是队长董某某定好的,很固定,后来我发工资时,就按固定的数算了,每次都一样,队长董某某看见每次都一样还说过我,让我稍微改动一下,不要每次都一样,如果我没有改动,他就自己在电脑上改动工资额。发放劳保用品的工本是当月我从队长董某某的办公桌拿出来的,在发放完劳保用品后,我又把这个工本放进他的办公桌里,我往电脑里输工前,他会把增加了假名字的工本(以前是赵某重写的工本)给我让我按照这个工本输工数,这时候发放劳保用品的工本已经和输工数的工本不一样了,为了以后能说清楚这些事,我把这些人的名字都登记下来,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13个人左右,李某某、彭某、张某某、张某某后来被辞退了,辞退的人都有辞退单,以辞退单显示时间为准。虚增的这些人的工资卡我就知道张某某的工资卡是队长董某某拿着的,因为张某某的一个亲戚(安平公司一个姓汪的)跟我说过这事。其他人的我不知道在谁手里。重做假工本的事赵某和队长董某某知道,别人知道不知道我不清楚。掘进二队每月矿上有3985元的办公经费,发经费的存折是以书记李某某名义开的,也是由书记李某某保管的,花钱的发票书记李某某粘贴好后给我报账,这些发票有餐饮、办公用品、超市购物之类的,一般都是队长、书记、工会主席共同在发票背面签字,有时候也有技术员签字。

我不知道工资卡或工资折由谁支取,我不知道为什么虚造这些人员的工资,董某某没有给我说,我也不敢问。一般队上每月有三四千块钱的经费,有餐费、办公用品、看病号等支出,我记的有帐,以账目为准,谁经手支出的都有经办人签字和队领导的签字,而且票面上都标明有具体用途。办公用品由核算员赵某保管发放,谁购买的以票据上签字的经办人为准。我们队有七个班,一个大班六个小班,他们有时需要加班吃饭我们的核算员会根据队领导指示给他们虚加几百元钱,这个钱他们班里边自己掌握,除此之外我们队里有没有其他收入我不知道。

4、证人赵某的证言:我于2010年11月至今任掘进二队核算员。核算员的工作职责应该是核算工资,就是每月月底各班组长将本月每个井下工作面职工的分数(其他职工不评分直接由办事员按矿上规定算工资)报到核算员那里,核算员汇总后根据考勤情况和个人分数核算每人的工资金额,再报给办事员,办事员再次核算无误后,经队长、书记、工会主席签字同意公布并上报到矿工资科。但实际工作中,我的职责一是月初制定考勤表(我们叫工本)给队长董某某,董某某组织日常考勤,8点班和下午4点班是董某某考勤,夜间班是值班领导(董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技术员宿某某轮流值班)。二是月底汇总各班组长上报来的个人分数,和当月的考勤表核对计算分数是否正确,如无误就给办事员魏某某,魏某某再核算队里每个人的工资金额。三是我根据魏某某核算的队里每个人的工资金额,填写到公示板上,等于上墙公布。2011年的一天,队长董某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当时就我俩在场,董某某给我一张稿纸,上面写了十几个工人名字,董某某说把这些人加到工本上,造两个工本,一个有这十几个人,一个没这十几个人。我想着他是领导,他说加就加吧,我说中啊。后来我就把这十几个人写进了工本,和没有填写这十几个人的真实的工本都给了董某某。到月底董某某把工本给办事员魏某某,我借过来核对工人分数时,发现工本上有这十几个人,这十几个人都记得有工,这十几个人班组长没有报上来分数,我也就不进行核算,这十几个人的工资直接由办事员核算。现在我只记得这十几个人里面有吴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彭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这十几个人我都没有见他们上过班,有的后来辞退了,如张某某、王某某。后来几乎每个月董某某都给我交代把这十几个人写到工本里。忘记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时候董某某不给我交代,他在我给他的工本里,自己填写添加他想添加的工人名字,他写的自己和我的字迹明显不一样。因为我造的工本是按组填写的,尾部有剩余的空行,董某某就把想添加的人名写在那里,并画上考勤给办事员核算工资,我在办事员那里发现了他添加的这些人名字。队里每个月要公开财务,包括公示队里每个人的名字和工资,第一次添加这十几个人的当月月底,我给董某某说,添加的那十几个人是不是也上墙公布,董某某说这十几个人不用上墙,我说中啊,以后我都没有公布这十几个人的工资。所以单从表面看这十几个人没有发工资,但是这十几个人肯定发工资了,不然董某某费这事干啥。这十几个人的工资款最终的去向我不知道。这些事除了董某某和我知道,魏某某要核算工资,杨某某、李某某要在工资表上签字,他们应该都知道添加这十几个人的事。

2011年我任核算员以来,办公用品一般都由书记购买,其他人也曾经经手过,以发票上签字为准,我也在发票上签字,这些办公用品买回来之后由我保管,都有票据,我收到办公用品后都会在发票上签个字。票据在办事员那里保管,是用的矿上一个月给队上的三四千元经费。就买过一次电脑主板,谁买的我不知道,多少钱记不清了,以办事员记的帐为准。我没有参与过队里吃饭,不清楚谁结账,但队里有经费,以办事员记的账为准。我们队有七个班,一个大班六个小班,他们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一部分费用,他们寄给队长董某某、书记李某某说,他俩同意后,我见到队长书记的签字条后,根据他们的需要虚加的钱数核算成本时,加到他们指定的一个工人身上,我核算完后,把预算本交给办事员,办事员再给他算工资,他们取出后用于他们组里的支出。除此之外队里和班组没有其他收入了。除了吴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彭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还有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这十几个人的工资卡或工资折在谁手里、工资款去向我不知道,没有人给我说过,我也没敢问。

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我2007年10月任掘进二队队长,2011年5月至今在开拓科工作。2011年5月我离任时是董某某接任掘进二队队长的职务,当时队里的党支部书记没变还是李某某。当时我和董某某在办公室里进行了交接,在场的好像还有杨某某,我把安全生产等工作给董某某进行了交代;把班组长交的押金条给了董某某;最后给董某某说队里在矿门口民生的饭店还欠2万4千多元的饭钱,你给还了,董某某说队里还有钱没有,我说没有钱了,下个月的矿上拨的支部经费(也就是招待费)下来后就有钱了,你看要是不中我找矿领导解决,董某某说中啊。有时候队里加班,有时候队里开会后和班组长吃饭,吃完签字记上账就走了,我、李某某、杨某某、班组长都签过字,四年多下来一共欠了民生饭店2万4千多元饭钱,原来没想着这么多,我离任时饭店一算才知道这么多。掘进二队欠民生饭店2万4千多元饭钱的事杨某某、李某某也知道,因为在我和董某某交接期间,我把这事给他俩都说了,平时他俩也知道在民生饭店欠有钱,但不知道欠多少。董某某是否把2万4千多元饭钱还给民生饭店了我不知道,我走后没再问过这事。我给过董某某别人的工资卡,我和董某某交接后没几天,我想起来手里有长期不上班的两个职工(一个是袁某某,一个是张某某)的工资卡得给董某某,我就用一个信封装住两张工资卡,信封上写上两张卡的密码,到掘进二队队长办公室找董某某,见面后我从兜里把装着两张工资卡的信封拿出来,我说这是这俩孩的卡,你把欠的2万多元饭钱清清。董某某说中啊,就接住装着两张工资卡的信封,顺手放进了衣服兜里了。我俩又说了几句话,然后我就走了。袁某某和张某某是矿上2011年1月份同一批召的外来工,干了一段后身体顶不住就走了,袁某某临走时到办公室找我,说身体吃不消,他想回去歇歇,回头再找份工作试试,把工资卡先放我这里,不行的话再拐回来。我说搁这儿吧。然后袁某某把工资卡的密码写在一张纸上,包住工资卡给了我。张某某也是类似情况,走的时候把工资卡放在了我这里,也是把工资卡的密码写在一张纸上,包住工资卡给了我。袁某某和张某某走后队里还给他俩造工资,我想着队里经费不够,就让办事员魏某某每月给袁某某和张某某分别造上2000多元的工资,矿上把钱打进去后我再取出来,我先后一共取了大概15000元,用于加班吃饭、打印施工措施、买办公用品等,还给他俩某个人汇过1000元钱,这钱我个人没有花一分钱。2011年5月17日我就调走了。我把袁某某和张某某的工资卡给董某某后,队里是否还给他俩造工资我不知道。我给董某某袁某某和张某某工资卡的时候就我俩在场,别人应该不知道这事。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于2009年6月到掘进二队并任工会主席至今。我的职责是管理工会主席,包括传达上级文件、为个人搞福利、解决困难,看病号等。有时候替别人值班、点名。另外每天工长验收工作量后把验收表给我,我到月底根据每米150分给每个班打分,班里再给每个人打分,再报给赵某,赵某汇总后给办事员魏某某核算工资,魏某某核算工资后,她拿着正式工的工资表找我签字,我看看没问题就在工资表下面签上我的名字,董某某、李某某也需要签字。外来工的工资表魏某某不找我签字。队里的领导班子除了我是之外,董某某是队长,李某某是党支部书记,队里的大事都是我们三个开会研究,董某某最后拍板。程某某、董某某都没有给我说过2011年他俩交接时队里有外债,程某某快走时,一次我在矿门口民生饭店吃饭,听老板民生说我们队里欠他两万元饭钱,我才知道我们队里有外债。后来程某某、董某某有没有把欠民生饭店的钱还上我不知道。董某某任队长期间,我就知道有个刘某某长期不上班,他的工资卡平时我拿着。2012年8月份的一天,董某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我进去见李某某也在那儿,董某某说这张刘某某的工资卡你拿着,你那里需要花钱的时候用这钱,说完就把工资卡递给我,我说中啊,就接过工资卡放衣服兜里了,董某某又把工资卡的密码168888给我说了,然后我就回我的办公室了。当时李某某一直没说话,但是他知道这事。这张工资卡里的钱我取了。平时刘某某的工资卡我放在办公桌抽屉里,需要花钱的时候,我就到建设银行去取。我每个月都要取,先后一共取了大概32000元,主要用途是:在矿门口李某某的饭店清了6850元饭钱,这饭钱是队里平时安排矿上检查吃饭欠的钱;过节买福利、组织活动、看病号、买笔纸花了一部分钱;带班时候请兄弟部门的人吃饭花了一部分钱。现在我还垫支了3000多元,我个人没有花里面的钱。除了刘某某的工资卡,我没有拿有其他人的工资卡。除了我拿有别人的工资卡,队里其他人有没有拿别人工资卡或存折我不知道。队里大小班平时有加班吃饭的情况,这些饭钱有时候是队里给算工资的时候给班组有关人员加钱,解决吃饭问题,有时候是队里给清账。董某某和我清过这些账。我只知道董某某清过一次饭钱,是在今年8月份,清过矿门口689饭店的欠账。我有一次在689饭店吃饭,老板(叫什么记不清了)给我说,我家里有病了,你给队长说说让队里给我清清账吧,我说中啊。回去后我给董某某说了,董某某说他去瞅瞅,后来董某某说他去689饭店把账清了,清了多少钱没说。除此之外,董某某有没有清过其它饭店的账我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我只是见过董某某买过笔、本,他买没买过其它办公用品我不知道。董某某任队长以来,每次逢年过节期间,我们队里和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每次逢年过节期间,我们队里没有和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人员在一起聚餐过。

我们队上的收入只有矿上每月拨付3900多元的支部经费,打到书记李某某开户的建设银行存折里,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垫支的经办人员经我、董某某、李某某签字后找办事员报销,具体拨过来多少支部经费、支出去多少、用于哪些方面,以办事员记的账为准。另外,董某某给我一个叫刘某某的工资卡用于队里有关支出。除此之外,我队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现在队里没有外债。刘某某的卡是去年八月董某某给我的,我总共取了三万多,还剩二百多块钱。中秋节买月饼花了一千多块;工会组织拔河,给参加工人买衣服买鞋共花了三四千块;矿上工会及有关部门平时吃饭大概花了一万多块;矿上有关部门到我们队检查,吃饭花了六七千块。还有平时零星花销一部分,大概一万块左右。我不知道董某某是否拿过不上班工人的工资卡。董某某任队长后队里出现过工伤,都给七矿上报了,这些职工都有医疗保险,队里不用出钱。我们看过几次病号,用的支部经费里的钱,具体以办事员记账为准。据我所知董某某平时手里没有保管过队里的钱,也没有经董某某的手购买、发放过烟酒茶叶,队里也没有为了生产保勤发过奖金奖励。据我所知我们队没有为其他部门或人清过餐费。队里春节期间放过鞭炮,总共不超过四千块钱,钱从哪出的我不清楚。班组长会就餐用的是支部经费,班组加班吃饭的钱一小部分用支部经费,一大部分是用给班组某个工人加工时工资的办法班组自己解决。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掘进二队的党支部书记,负责党务工作;董某某是队长(原来是掘进二队的副队长,2011年7月任队长),负责安排安全生产、工资核算等行政工作;杨某某是队里的工会主席(2009年6月任命),负责后勤工作。队里收入方面:一是矿上每月拨付3900多元的招待费,打到我的名字开户的建设银行存折里,按矿上规定由书记设定密码、办事员保管存折,招待费的钱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纸张、加班就餐等,垫支的经办人员经我、董某某、杨某某签字同意后找办事员报销。2012年9月份后,因为矿上没钱,这笔钱矿上就不再给了。二是有的工人长期不上班,工资照样发,用于队里的开支。我只知道有个工人叫袁某某的是这种情况,从2012年9月份开始就不上班了,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董某某、杨某某三个人在我和董某某的办公室里开会,董某某说招待费矿上不再发了,但是队里还有日常的支出,总不能自己拿工资垫付,袁某某请假不上班,以后就每月给袁某某发4000多元的工资,但钱队里掌握,用于队里的日常开支,当时我和杨某某都同意了,也没说袁某某的工资卡谁拿住,后来具体怎么咋操作、钱花哪里我不知道。2011年7月董某某任队长时,和前任程某某也没有什么交接,只是矿上开了个会,新旧领导在一块听领导讲话,没听说我们队有债务。以前加班后需要吃饭时,值班的领导(我、董某某、杨某某轮流值班)同意后,相关人员就在矿门口的小饭店吃饭,吃完后值班领导去结账或者签单,2012年9月后,招待费取消后,矿上也要求加班不要吃饭,我们队里就不再组织加班吃饭,如果确实因公加班,董某某曾经结过账,算加班饭。另外月底开完总结会,我们就在饭店聚餐,完了我、杨某某或者董某某结账,之后我、杨某某、董某某再对餐费发票审核后签字,最后把发票给办事员魏某某领取现金。现在我们队里不欠外部的餐费。平时8点班和4点班的考勤是董某某点名考勤,有时候他不在我替他点名,夜班是我、董某某、杨某某谁值班谁点名考勤。月底董某某把考勤表(我们也叫工表)给办事员魏某某。每天班长记录当班的进度,1米对应150分,150分除以当班人数就是每个人的分数,经工长验收后,月底每个人的分数先汇总到杨某某那里,杨某某签字后再汇总到董某某那里,董某某同意后把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和应得分数,在会议室张贴公示。矿上每月根据队里的进度决定总的工资额,当月总的工资额除以总的分数。就是每分应发的工资金额。之后魏某某根据每个人的考勤表和分数算好工资,上报到矿工资科,审批后报财务科,财务科再把每个人工资打到每个人的工资账户里。除了袁某某外,我不知道队里是否还有其他长期不上班的人员。我知道袁某某长期不上班,还是董某某说我才知道的。人员长期不上班是给董某某请假,我和副队长只有一天的批假权,所以我不掌握长期不上班的人员名单。董某某任队长后队里出现过三起工伤,伤情不重,都给七矿上报了。这些职工都有医疗保险,住院看病、吃药都是100%报销,队里不出医疗费,队里只是花个300元左右派人买点礼品去医院看看,不出其它的钱。除了袁某某的卡,我不知道董某某还拿的有其他的卡或存折。他具体什么时候拿的这个卡我不知道,我知道这个卡的事是在2012年10月。我不知道董某某是否经手买过办公用品。从董某某任职以来,每年中秋节和春节你们队上没有和矿上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有经济上往来,没有赠送过礼品,没有在一起聚过餐。我们看过好多次病号,用的是支部经费里的钱,具体以办事员记账为准。队里春节期间放过鞭炮,总共不超过四千块钱,钱从哪出的我不清楚。班组长会就餐用的是支部经费,班组加班吃饭的钱一小部分用支部经费,一大部分是用给班组某个工人加工时工资的办法班组自己解决。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1年董某某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警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据我所知也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9、证人崔某某的证言:2011年董某某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除此之外,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队里有支部经费,加班吃饭就用经费清了,每次吃饭都要在发票上签字,然后报销。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组织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有一个叫张某某的,2011年离开我们班,一直没上班,具体在哪不知道。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据我所知,我没有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我没领过。

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1年董某某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警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有组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李某某以前是我们班的,但他已经不在这上班四五年了,刘某某曾经在班里干过,后来走了,最近又来我们一排风行班上班了,今天才上第四天。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出过一个工伤,住院去了,费用是矿上解决的。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1年董某某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警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有组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1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2011年董某某任掘进二队队长以来,队里有支部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井上井下牌版、看病号、买本子、复印纸、加班吃饭及班组长会就餐等支出。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几个月没有组织了,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没有出过工伤,队里没有发过烟酒茶叶、没有为办公招待买过烟酒茶叶、没有为了保勤以现金形式发过奖励。

13、证人宿某某的证言:队里的收入我知道的就有每月矿上给的支部经费,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加班吃饭等支出。复印纸一般都是我买的,其他办公用品我不知道,复印纸是用支部经费买的,开的都有票据,票据后都有经办人签字。买纸、加墨这几年花了有三千块左右,加墨也开成复印纸的票,这些票都经支部经费报销了。我们队去年更换了一个电脑主机,是我经手的,花了一千三百块钱,是在中兴路上佳田南边一个电脑市场,我打的欠条,他们找谁清的帐我不清楚。我不知道队里是否有工人不上班但虚造病历的情况。董某某上任以来每年中秋春节我们队上没有和矿上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之间有经济往来,没有赠送过礼品,没有一起聚过餐。

14、证人聂某某的证言:班里没什么收入,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些月份有,有些月份没有,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据我所知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我们班出过一个工伤,2012年2、3月份,张某某出了工伤,矿上把费用都解决了。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班里没什么收入,有时班组加班吃饭等需要支出,我上报经队长书记同意再交给核算员,核算员根据需要的钱数给班组某个工人多造工时,然后办事员给这个工人加上一部分工资,一般都是几百元,这些钱由班组取出后用于我们加班吃饭等支出,除此之外,我们队里班里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队上领导没有给我们清过加班吃饭的餐费。队里曾经组织过班组吃饭,有些月份有,有些月份没有,就餐费用由支部经费解决。我任班长以来,我们班没有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彭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这些工人,我们班没有不上班拿工资的工人,没有出过工伤。

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儿子张某某2010年底或2011年初在七矿掘进队工作过,具体几队记不住了,因为下井太累,吃不了苦,没干几天就不干了,后来他又去平煤技校上学了。他没上几天班,队上就没给他开过工资,他也没领过工资。刚上班的时候队里要求提供身份证办工资卡,但他没见过工资卡就离开矿上了。我们没见过工资卡,也不可能从卡上取钱,七矿或掘进队没有给过我任何钱。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2010年底或2011年初在七矿掘进队二队工作过,因为下井太累,吃不了苦,没干几天就不干了,后来我去平煤技校上学了。我没上几天班,队上就没给我开过工资,我也没领过工资。刚上班的时候队里要求提供身份证办工资卡,但我没见到工资卡就离开矿上了。我和家人没见过工资卡,也不可能从卡上取钱,七矿或掘进队没有给过我和家人任何钱。

18、证人赵某某的当庭证言:在2011年夏天老家有亲戚弄了点茶叶,经毛珍介绍,把茶叶卖到矿上作为矿上的福利。推销了有40罐信阳毛尖20斤,价值2400元。董某某当时就给了我现金,并没有开具票据。

19、证人马某某的当庭证言:2012年春节的时候经队里办事员介绍,卖35件四川老窖给董某某,价值6300元,董某某给了现金并没有出具票据。具体买酒的用途不知道,猜测是队里使用的。

20、证人王某某的当庭证言:逢年过节队里分发福利,有烟酒茶叶等物品,发有全勤奖及超尺奖。

21、证人任某某的当庭证言:逢年过节队里有分发烟酒茶叶等物品福利,并且队里每月会吃饭一次,均有队长掏钱,发有全勤奖及超尺奖。

22、证人李某某的当庭证言:逢年过节发点福利,工长以上都有,一年一箱酒,还有班上干的多了,队长会掏钱带着我们去吃饭。月底了开班长会,队长领着也会去吃吃饭。发过超尺奖及包勤奖。

23、证人王某某的当庭证言:平时班组发福利、花钱工人都是知道的,逢年过节给工人发福利,买的有苹果大家都吃了,还有小班撵进尺奖,一块吃饭的开销。

24、证人闫某某的当庭证言:逢年过节发的有福利,和包勤奖、超尺奖,八月十五发的月饼和苹果,证实这些问题。那发的月饼吃了,包勤奖一个月500元打到卡里了。参加拔河比赛后发卡领衣服。

25、证人聂某某的当庭证言:逢年过节发点福利,超尺奖有时候一次200-300块钱,拔河比赛每年都有,也发点饮料,参与者发衣服。有时候队里会领着吃饭。也发过包勤奖,是打到卡上的。

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平煤七矿掘进二队证明、掘进二队现金账、天安煤业七矿有限公司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通知(平煤股份七【2011】75号、【2012】116号)、天安煤业七矿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抓获经过、户名为吴某某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户名吴某某的账户向户名董某某账户转账凭条复印件、吴某某账户取款凭条复印件、董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查询、视听资料、支出单据、证人证言、荣誉证书、七矿证明等书证在卷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掘进二队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董某某部分用于公务支出的款项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因董某某所在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控股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属于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某部分用于公务支出的款项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51146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文 革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姚    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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