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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53号 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荣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宁,该公司综合管理部员工。 被告王宏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志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