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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334号 原告陈建永,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骈双宝,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永与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陈建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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