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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需对症下药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董如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执行攻坚需对症下药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执行难,产生的结果都是案件不能执行兑现。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准确找到执行难的原因,而且需要对症下药,将能避免的因素尽量克服,将可以执结的案件执行到位。

  执行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强制性权力,意在保障法院的裁判结果能得以落实,维护法律权威。从理论上说,在法院强制执行下,败诉方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是理所当然的事,然而,为何在现实中执行却变得如此艰难。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申请人的原因。部分申请人在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产生了一种误区,认为执行就是法院的事。不可否认,执行是法院应尽之责,但在现实中执行仅凭法院之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大格局,更离不开申请人的紧密配合,因此,对于执行难,申请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一是财产保全意识较弱。许多申请人没有提前进行财产保全的意识,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愿提供财产担保,仅仅关注能否胜诉的问题。二是配合法院工作意识不强。不少申请人将案件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就只等着法院的结果,除了隔三岔五过问一次是否执行到位以外,缺乏主动配合法院找被执行人下落、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意识。三是部分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方式不当。部分申请人因案件未能执行兑现,就采取极端的方式,到法院吵闹,甚而向执行法官动手。虽然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方式却严重的不当,不仅不利于执行兑现,反而阻碍了执行工作开展。

  被执行人的原因。被执行人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一是故意躲藏逃避执行。大部分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义务,都在诉讼开始前,或者法律文书做出后,就躲藏起来,要么外出务工,要么隐匿踪迹。由于找不到被执行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二是隐匿、转移、非法处置财产。隐匿、转移、非法处置财产是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惯用手段,给法院的执行财产调查和处置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碍。三是暴力对抗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薄弱,明目张胆地对抗法院执行,轻则辱骂,重则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围堵、殴打法院执行人员。四是滥用法律权利拖延执行。某些被执行人法律知识懂得多,但知法却不履行义务,而是寻找法律的漏洞,反复使用法律赋予的复议、异议权利,使原本可以快速执结的案件,长期无法执结。

  法院自身原因。一方面,审执衔接不足,导致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一些裁判文书没有考虑如何执行的问题,执行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审判员在审判环节对当事人信息的收集不全面,或者没有归入案卷,这也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不够,导致执行兑现率较差。个别执行人员对待执行工作责任心不够,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不规范,消极执行、选择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

  客观现实原因。执行难并非全是人为主观原因所导致,为数不少的执行案件受客观现实的影响,虽然法院执行人员付出了积极、艰辛的努力,但仍然无法执行到位。一方面,有些被执行财产无法处置。部分案件虽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法律规定、政策限制等,难以处置,或者处置无人购买,导致财产难以变现,案件客观上无法执行兑现。另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少的案件,经执行人员网络与实地相结合,穷尽所有财产调查措施,都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一部分财产处置兑现后,仍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这种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无论其本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客观上都无法执行兑现。

  协助单位原因。执行工作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大部分执行措施的使用等要依赖于银行、国土、工商、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助,但是部分协助单位协助不及时或者怠于协助,错过最佳执行时机,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执行难,产生的结果都是案件不能执行兑现。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对于法院来说,是司法公信的削弱。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准确找到执行难的原因,而且需要对症下药,将能避免的因素尽量克服,将可以执结的案件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所有人都应当坚定信心,以披荆斩棘的勇气向执行难发起冲锋,振奋精神、锐意进取,全力解决执行难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

责任编辑:董如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