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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8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因盗窃,200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87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因盗窃,200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涛窜至信阳市中铁领秀城富华园34栋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杨××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木兰迅鹰踏板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3590元。

(2)2014年5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王涛窜至信阳市中铁领秀城福江园车棚内,正在用随身携带的红色起子盗窃被害人胡×的一辆白色踏板豪爵铃木福星摩托车时,被小区的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胡×的陈述,证人卢××、李×的证言,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现场照片和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王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涛在盗窃胡丽的摩托车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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