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09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方伟,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因犯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8日因经营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方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穆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方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苏方伟伙同喻××(另案处理)等人在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九组红星一小附近租房开设游戏室,内设3台8人位和1台10人位赌博机,以买分和赢分的方法聚众赌博。截止案发前,苏方伟等人抽头渔利12000元并进行了分成。2014年5月7日16时许,五星社区警务中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将在该游戏室进行赌博的刘××、钱××、龚×、翟×、周×等人以及被告人苏方伟抓获,当场收缴赌资17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方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喻××的供述,证人龚×、邵××、张×、翟×、葛××、刘××、胡××、周×、钱××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方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苏方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方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