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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凤云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凤云,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凤云,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凤云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办理了审限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龙凤云与闫×甲、方××、马××等人在信阳市平桥区龙江路闫×甲女儿闫×乙开的“百味佳”餐馆打麻将,龙凤云输钱后称麻将机有假并以报警相威胁,向闫×甲索要所输赌款,闫×甲先后给付其现金共计20000元。2013年8月5日中午,龙凤云再次来到“百味佳”餐馆,以退还其以前打麻将输的钱为由向闫×甲索要50万元,并以报警或找人过来闹事相威胁,后经中间人梁××、李××调解,闫×甲答应给付龙凤云50000元。龙凤云随后又以为闫×甲找公安机关疏通关系有花费为由,向闫×甲索要5000元。其后,闫×甲委托梁××、李××将50000元付给龙凤云,龙凤云实际得款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龙凤云的供述:我从去年到今年在闫×甲家中打麻将输掉7万左右,两三个月前闫×甲的女儿在平桥四季广场里面开了家庭食堂,一个月前的一天,我、梁××、闫×甲、老柳、老方、老马我们在闫×甲女儿的食堂打牌,到下午四点钟的时候,我输了6、7千元左右,我感觉不对劲,麻将机有假,我不愿意就让他们退钱,并说要报警,老梁、闫×甲、老方共同凑了6000元退给我,我不愿意,说昨天还在这输了1万多也得退,然后他们又凑了1万4千元给我,我拿了2万后把麻将机里面的一个东西拨掉拿走了,后来警察把闫×甲带走了。

第二天上午,老梁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闫×甲那把输的钱都要回来,我向闫×甲要50万,后来梁××,李××过来调解,闫×甲同意退还我5万元,我谎称闫被公安带走,我找人活动还花了5000元,也要给我,闫×甲同意了,但他说他没有现钱,闫×甲从李××那借了5.5万许诺退我,闫×甲给老李打了欠条,过有二、三天,梁××到十三里桥把钱给我,当时他说老李扣了1万,再给2万,我不愿意,最后老梁退我2万5千元。我只是对闫×甲说你不退我就不走,没有说请社会上的闲杂人员威胁他。我总共在闫×甲那输了约10万,从闫×甲那要回4万5千元。

2、被害人闫×甲的陈述:两个月前,龙凤云在我小孩家庭食堂打麻将,结束后龙凤云说打假牌,要报警、喊人找我事,说输了6000元,要我退钱,我当时怕影响生意,就给了她6000元,她又说前两天在食堂打牌输了2万,也要我给她,否则就报警,我没办法,又给了她1.4万,但这期间,她还是报了警,警察过来后把我带到队里问了情况。谁知第二天,她又来了,说她在我家打牌输了十几万,这次要不赔50万解决不了问题,她已找好社会上的人在龙江大酒店附近等着,后来她说至少给10万,否则立马叫人过来闹事,我没办法,找李××过来调解,梁××也过来劝说,我当时回避,他们三人商量要5万,我同意了,我当时没钱,让李××借5万直接交给龙凤云。随后龙凤云又向我要了5000元,说昨天我被公安局带走,她找关系把我放出来的,我想这么多钱都花了,不差这5000元,我当时给她打了一个5000元的欠条,当时我也和梁××交待过,要是他有钱先帮我垫上,过两天拿欠条过来我还钱,四五天后梁××拿欠条过来,我把钱给他了。二十天左右,我把李××的五万块还了。调解好后,龙凤云给我写有协议,保证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龙凤云在我女儿餐馆打过一两次牌,在我家打过大概两三次,总共输的钱估计就两万元左右,龙凤云说在我家及我女儿处输了十几万不是真的。我的麻将机没有假,是卖麻将机的送过去的,我们也没改装过。我当时给钱是因为龙凤云要找人到店里闹事,并威胁我,我怕影响不好,就同意他们的调解了。

3、证人李××证实:我和梁××是老朋友,龙凤云是梁××的表嫂。龙凤云通过梁××给我贷了15万元。我朋友闫×甲在平桥世纪广场开了一家餐馆,龙凤云在那打麻将输了钱,说麻将机有假,别人合伙骗他,向闫要钱,梁××调解不下去,闫找到我帮忙调解,经我调解,同意给龙凤云5万,龙凤云又说找人把闫×甲放出来花了5000元,双方谈好后,我将凑好的5万元拿给梁××,梁只拿了4万,说其中1万还我之前的打牌借的1万。

4、证人梁××证实:龙凤云输钱,说麻将机有假,向闫×甲要钱,说不给钱就报警,闫×甲怕影响生意,当时就给龙凤云2万。第二天,龙凤云又以报警和找社会上的人员为由,向闫要50万,闫就让我和李××出面调解,最后降到5万无,谈好后,龙又不愿意了,说他找人把闫×甲放出来,又要了5000元,闫给龙凤云打了5000元的欠条。三天后,李××拿了4万元过来,李××说龙之前答应给参与调解的我和他1万元小花钱。我给龙凤云钱时,说要把她以前欠我的钱扣下来,她不愿意,给闫民乐打电话,闫让我帮帮忙,我最后扣下1.5万,给龙凤云2.5万。龙凤云总共拿了闫×甲5.5万。我和龙凤云一起在闫×甲处打过一两次牌,龙凤云当时输的很少,就千把元的事儿,龙风云在闫×甲处一共输多少钱我不清楚。

5、证人方××、马××证实:我们均与龙凤云打过牌,龙凤云当时打牌输了钱,说打假牌,还从麻将机上扯了一个火柴大小的东西,让闫×甲退他钱,闫问她输了多少,她说6000元,闫当场就退她6000元,龙凤云又说要把以前输的钱退给她,否则就报警和找社会上的人闹事,要老闫给她1.5万,闫让方××先借他1.5万,扣除龙之前欠的1000元,方就给龙凤云1.4万,第二天,龙凤云又到闫×甲处要钱,一张口要50万,之后情况不清楚。

6、证人黄××、张××、杨××、梁××证实:梁××在十三里桥黄湾村樱桃园付给龙付云2.5万,因为梁××扣钱的事二人还发生争吵,龙凤云说她发现打假牌要报警,闫民乐退的钱,还说帮老闫从公安捞人,找闫要了5000元,闫给她打了一张欠条。

7、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民警赵××、刘×证实:2013年8月4日18时许,上级领导接到举报称平桥世纪广场“百味佳”餐馆有人赌博,接到领导安排后,值班民警刘×、赵××等立即出警,对该餐馆检查后没有发现有人赌博的情况,民警在对餐馆老板闫×乙及其父亲闫×甲进行警示教育后返回。出警民警在查处过程中没有遇到打听消息和说情的情况。

8、公安机关提取笔录、纸条一张及照片证实:从闫×甲处提取2013年8月5日龙凤云写的纸条一张,上写已赔偿50000元,龙凤云与闫×甲两清永不提此事,打牌之事以后不纠缠。

9、台州雀友麻将机专卖店出具的照片及证明证实:闫×甲在本店购买“台雀”麻将机一台,被拿走的是麻将机电机电容。

10、另有龙凤云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凤云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凤云辩称其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经查,被告人龙凤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为要挟,强行向被害人闫×甲乐高价索要赌资和活动费的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梁××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欠条、公安机关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且与被害人闫×甲的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故其辩解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凤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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