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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琦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琦,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琦,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远友,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琦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琦及辩护人张远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琦骑自行车窜至信阳市浉河区农专路弘昌大酒店附近,趁受害人甘××不备,抢走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后骑自行车逃跑,路人朱××听到被害人呼喊后,即上前抓捕,其手被王琦咬伤,后王琦在继续逃跑过程中被路人彭某抓获。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项链价值535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甘××的陈述,证人朱××、彭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书,被告人前科证明材料,信阳市浉河区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琦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其确属精神发育迟滞,赃物已退还受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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