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杭立英,女,汉族,1935年7月1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徐家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高世芳,女,汉族,1962年5月18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立英与被执行人徐家明、高世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家明、高世芳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