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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立英申请执行徐家明、高世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杭立英,女,汉族,1935年7月1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徐家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高世芳,女,汉族,1962年5月18日生,农民,住商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479号

申请执行人:杭立英,女,汉族,1935年7月1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徐家明,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被执行人:高世芳,女,汉族,1962年5月18日生,农民,住商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立英与被执行人徐家明、高世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家明、高世芳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承友

执行员  杨泽川

执行员  冯郁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立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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